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6號
原 告 林夢鵬
上列原告與被告昕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8 款規定應
經調解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參萬伍仟柒佰元
,應徵第一審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
書記官 鄧雪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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