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買賣價金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8年度,162號
SCDV,108,補,162,201903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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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62號
原   告 李安智 
訴訟代理人 林裕家律師
被   告 柴萬斌 
      柴煒哲 
兼上一人法
定代理人  柴萬琳 
被   告 世大興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丁宗文 
被   告 鄭惠如 
上列原告與被告柴萬斌柴煒哲柴萬琳世大興股份有限公司
鄭惠如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,504,292 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75,34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王佳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懿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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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世大興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大興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興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