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8年度,146號
SCDV,108,補,146,201903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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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46號
原   告 岳岩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佩怡 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,曾聲請對被告詹益文發支付命令,
 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  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
  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陸拾伍萬陸仟元,
   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柒仟壹佰參拾肆元,扣除前繳支
   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陸
    仟陸佰參拾肆元。
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繕本逕送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  官 楊明箴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劉亭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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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岳岩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