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8年度,143號
SCDV,108,補,143,201903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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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143號
原   告 雋維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慧敏 
被   告 宣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曾倩怡 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,曾聲請對被告宣澤科技股份有限
  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
  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  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壹萬捌仟元,應繳
    裁判費新台幣陸仟柒佰貳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
    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貳佰貳拾元。
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二件,繕本逕送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陳麗芬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國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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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雋維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宣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