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6號
原 告 余貴英
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律師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余漢坤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
時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壹
拾陸萬捌仟捌佰元(計算方式:應有部分面積乘以各該土地
公告現值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捌拾參
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
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;命補繳裁判
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
書記官 李佩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