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竹救字,108年度,9號
SCDV,108,竹救,9,201903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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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竹救字第9號
聲 請 人 Shchelok Ivan


代 理 人 古旻書律師
相 對 人 張景然 

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。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,其於訴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 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 。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載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, 業經聲請人向本院提起訴訟(本院108 年度竹簡字第9 號) 。茲因聲請人無力支付本件訴訟費用,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核符合扶助要件,指派扶助律師協助,爰 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。
三、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,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新竹分會專用委任狀、審查表為釋明,且聲請人提起之損害 賠償事件,亦非顯無勝訴之望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 8 年度竹簡字第9 號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卷宗核閱無訛。從而 ,聲請人之聲請,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、法律扶助法第63條,裁 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
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筱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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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