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再字第1號
再審聲請人 呂黃金鳳
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呂桂花間聲請再審事件,再審聲請
人對本院107年度家聲抗字第26號裁定聲請再審,未據繳納裁判
費,依家事事件法第96條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,
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
起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
書 記 官 林毓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