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送達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08年度,55號
SCDV,108,司聲,55,201903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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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司聲字第55號
聲 請 人 朝陽科技大學

法定代理人 鄭道明 
相 對 人 王馬克即O’BRIEN MARK WILLIAM

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(如附件所示)為公示送達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以郵局雙掛號發函通知相對人不 得再任為教師事宜,惟因相對人現行方不明,致無法送達, 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,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。三、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情,已據其提出教育部函、朝陽大學函 、退件信封等影本為證,經核屬實,並與首揭規定之要件相 符。從而,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 送達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、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 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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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