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234號
聲 請 人 羅新榮
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被繼承人羅傳茂(男、民國00年00月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
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住所:新竹縣○○鄉○○街00
巷00號)於108年1月28日死亡,聲請人即繼承人羅新榮(住
:新竹縣○○鄉○○路○段000巷00弄00號)開具遺產清冊
陳報本院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。
二、被繼承人羅傳茂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
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
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
三、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,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
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。該6個月期間,如有必
要,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。
四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、新
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,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。
五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羅傳茂之遺產負擔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
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