拋棄繼承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08年度,189號
SCDV,108,司繼,189,201903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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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繼字第189號
聲 請 人 馬海芬 


法定代理人 黃甯雅 
      馬強昇 

聲 請 人 黃范三妹


聲 請 人 黃源宏 

上列當事人間拋棄繼承事件,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,爰依家事
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,聲請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㈠聲請人黃范三妹黃源宏聲請狀末印文,並提出印文相符之印
 鑑證明書。
㈡補正聲請人馬海芬聲請狀末印文(需與卷內所附印鑑證明書印
 文同一)。
㈢聲請人黃范三妹黃源宏、相對人之父黃玉順最新戶籍謄本(
 記事欄勿省略),若已歿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。
㈣陳報相對人黃建達第一至四順位現存之繼承人是否均拋棄繼承
 ?若仍有人繼承,則聲請人應釋明有何遺債大於遺產,需為未
 成年利益而為拋棄繼承之必要?並提出相對人黃建達之遺產及
 債務資料(如遺產稅免稅證明書、聯徵中心的當事人綜合信用
 報告及債權人清冊等資料)。
㈤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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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