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延長履行期限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消債聲字,108年度,2號
SCDV,108,司消債聲,2,201903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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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8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號
聲 請 人 張家豪 
即債務人       
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即債權人      
法定代理人 徐光曦 


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即債權人      
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


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即債權人      
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


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即債權人      
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


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即債權人      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


相 對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即債權人      
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


相 對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即債權人      
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


相 對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即債權人      
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


相 對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即債權人      
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


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以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7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六個月(即自民國107年12月1日起至民國108年5月31日止),自民國108年6月1日起其次各期之履行期限,按此遞延,依更生方案繼續履行。 理 由
一、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,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,致履行有困難者,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 ,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債務人前因父親車禍聲請延長履行期限3個 月,原訂107年12月1日開始履行,惟因父親後續仍需支付龐 大醫療費用,為此聲請延長履行期限6個月等語。三、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,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,且債 務人所提更生方案,經本院於106年5月25日以105 年度司執 消債更字第57號裁定認可確定,嗣於107年10月16 日又經本 院以107年度司消債聲字第5號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確定在案 ,經本院依職權核閱相關卷宗無訛。次查,債務人上開主張 ,業據提出父親之診斷證明書為憑,堪認債務人確有不可歸 責於己之事由,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,其聲請本院裁定延 長本件更生方案中之履行期限,揆諸首揭規定,自屬有據, 爰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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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