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08年度,54號
SCDV,108,司拍,54,20190329,1

1/1頁
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司拍字第54號
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



相 對 人 黃宗澤 

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(下同)106年1月11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設定新臺幣(下同)357萬元 及1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,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 記在案。相對人於105年11月間向聲請人借款總額311萬元, 均以一個月為一期,均分360期,利息按年息1.81%計算。另 約定如遲付本息時,並願自遲延日起,逾期6個月以內者, 按各該項借款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,其超逾部分,另按各 該項借款利率20%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今上開借款均已遲延繳款,相對人尚積 欠共計本金2,961,082元及約定之利息與違約金。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,並提出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、攤還收息記錄查 詢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其他特約事項、他項權利證明書( 以上均影本)與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。三、經查,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,且經本院 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,以108年3月6日新院平民政108 司拍54字第07396號函,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惟該函送達後惟迄未見相對人有 所陳述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,核尚 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、第85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



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

1/1頁


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