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08年度,25號
SCDV,108,司拍,25,201903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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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司拍字第25號
聲 請 人 臺灣工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杇柴 


相 對 人 江居清 
關 係 人 磊鑫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楊國治 

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,民法第873條、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。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,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,依民 法第867 條但書規定,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,抵押權人 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。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 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,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 院裁定准許拍賣受讓不動產時,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 ,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。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關係人於106年7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,設定新台幣 (下同)852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 136年6月19日,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,經登記在案。嗣關係人於106年7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130, 000,000元。又聲請人持有關係人於105年6月23日所簽發之 見票即付之本票乙紙,屆期未獲清償,尚積欠聲請人91,560 ,000元。嗣相對人於107年9月26日因信託關係取得系爭不動 產所有權,為此以相對人為對象,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土地及建物 登記簿謄本、借貸契約書、本票裁定及本票等影本為證。三、經查,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,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,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 條之規定,通知關係人與相對人得於7 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該函於108年1



月28日送達予關係人,108年2月25日送達予相對人,有送達 證書附卷足稽,惟迄未見關係人與相對人有所陳述,從而, 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,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 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、第85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,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 行處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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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工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磊鑫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