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2269號
SCDV,108,司促,2269,20190327,1

1/1頁
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2269號
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



債 務 人 彭紹談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玖仟陸佰柒拾參元,及如
  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一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 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  另行聲請。
五、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
  以外,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,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杜政
 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│ 請 求 本 金  │利 息 起 迄 日│年利率│ 違   約   金  │
│號│ (新台幣)   │ (民國年月日)  │(%) │          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79,211元    │97.9.18~104.8.31 │20  │           │
│ │   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--------------------- │
│ │        │104.9.1~清償日止 │15  │          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