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20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
債 務 人 鑫磊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藍世賢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陸佰陸拾玖元,及自支
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5183997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未
繳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07年11月止,共積
欠電信費新臺幣10,669元正,迭經催繳,迄未清償。
(二)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
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(三)相關欠費子號: 5183997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一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另行聲請。
五、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
以外,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,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
書記官 龔紀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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