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86號
債 權 人 余非非
債 務 人 馥妍生技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謝依瑄
人
債 務 人 謝惠卿
債 務 人 陳錦堂
債 務 人 陳洪瑞鳳
債 務 人 陳匯豐
債 務 人 蕭羽姣
一、㈠債務人馥妍生技有限公司、謝惠卿、陳錦堂、陳洪瑞鳳、
陳匯豐、謝依瑄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伍萬元,
及如附表編號1~3所示之利息,㈡債務人馥妍生技有限公
司、謝惠卿、陳錦堂、陳洪瑞鳳、陳匯豐、蕭羽姣、謝依瑄
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元,及如附表編號4
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一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另行聲請。
五、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
以外,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,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
書 記 官 龔紀亞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8年度司促字第1986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請 求 金 額│利 息 起 算 日 │年利率 │備 註 │
│ │(新台幣) │(至清償日止) │ (%)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200,000元 │107年12月3日 │6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200,000元 │107年12月23日 │6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 3 │250,000元 │108年1月14日 │6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 4 │250,000元 │108年2月23日 │6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