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958號
SCDV,108,司促,1958,201903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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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958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



債 務 人 徐雲飛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伍仟零玖拾元,及如附表
  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 
一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 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  另行聲請。
五、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
  以外,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,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龔紀亞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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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958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請 求 金 額│利 息 起 算 日 │年利率 │備 註 │
│  │(新台幣)  │(至清償日止) │ (%) │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46,302元   │108年1月25日  │14.97  │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002 │33,694元   │108年1月25日  │14.98  │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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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