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844號
SCDV,108,司促,1844,201903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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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844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


債 務 人 蔡宇翔即蔡昇宗


債 務 人 蔡慶山 

債 務 人 彭麗玲 

一、債務人彭麗玲蔡宇翔即蔡昇宗蔡慶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
  償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玖拾貳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
  約金;債務人彭麗玲蔡宇翔即蔡昇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
  新臺幣肆仟伍佰陸拾貳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
 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緣債務人蔡宇翔即蔡昇宗於民國93年至101年間向聲
     請人訂借就學貸款6筆,合計新臺幣(下同)115,860元
     ,其中(1)額度30萬元,邀同債務人蔡慶山彭麗玲
     為連帶保證人,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,
     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,共動用5筆,合
     計90,068元。(2)額度30萬元,邀同債務人彭麗玲
     連帶保證人,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,憑
     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,共動用1筆,合計
     25,792元。
  (二)上開借據約定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
     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,每一學期借款得
     有一年償還期間,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。於最後教
     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
     起,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,利率按教育部之
     公告及規定辦理,公告及規定變更時,亦同,如因逾
     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,
     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,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(108年
     03月05日)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%固定計算。
  (三)倘不依期還本、付息或償付本息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
    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
     日起,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
     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本借
    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  (四)詎債務人蔡宇翔即蔡昇宗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
     兵役後,並未依約履行,尚結欠如[請求之標的及其
     數量]欄所載之金額未償,迭經催討未果,爰依前訂
     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
     金時,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債務人蔡慶山彭麗玲
     既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  (五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,為此特依民事
    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
     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以保權益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 
一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 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  另行聲請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杜政
 
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844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彭麗玲、蔡│自民國107年0│至民國108年0│年息百分之一點│
│  │42292 │宇翔即蔡昇│8月01日起  │3月04日止  │一五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宗、蔡慶山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108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點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3月05日起  │      │一五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彭麗玲、蔡│自民國107年0│至民國108年0│年息百分之一點│
│  │4562元│宇翔即蔡昇│8月01日起  │3月04日止  │一五     │
│  │   │宗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108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點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3月05日起  │      │一五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彭麗玲、蔡│自民國107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42292 │宇翔即蔡昇│9月02日起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元  │宗、蔡慶山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份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彭麗玲、蔡│自民國107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4562元│宇翔即蔡昇│9月02日起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   │宗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份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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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