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44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債 務 人 蔡宇翔即蔡昇宗
債 務 人 蔡慶山
債 務 人 彭麗玲
一、債務人彭麗玲、蔡宇翔即蔡昇宗、蔡慶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
償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玖拾貳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
約金;債務人彭麗玲、蔡宇翔即蔡昇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
新臺幣肆仟伍佰陸拾貳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
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蔡宇翔即蔡昇宗於民國93年至101年間向聲
請人訂借就學貸款6筆,合計新臺幣(下同)115,860元
,其中(1)額度30萬元,邀同債務人蔡慶山及彭麗玲
為連帶保證人,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,
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,共動用5筆,合
計90,068元。(2)額度30萬元,邀同債務人彭麗玲為
連帶保證人,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,憑
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,共動用1筆,合計
25,792元。
(二)上開借據約定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
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,每一學期借款得
有一年償還期間,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。於最後教
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
起,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,利率按教育部之
公告及規定辦理,公告及規定變更時,亦同,如因逾
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,
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,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(108年
03月05日)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%固定計算。
(三)倘不依期還本、付息或償付本息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
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
日起,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
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本借
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(四)詎債務人蔡宇翔即蔡昇宗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
兵役後,並未依約履行,尚結欠如[請求之標的及其
數量]欄所載之金額未償,迭經催討未果,爰依前訂
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
金時,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債務人蔡慶山及彭麗玲
既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(五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,為此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
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以保權益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一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另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
書記官 杜政
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844號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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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彭麗玲、蔡│自民國107年0│至民國108年0│年息百分之一點│
│ │42292 │宇翔即蔡昇│8月01日起 │3月04日止 │一五 │
│ │元 │宗、蔡慶山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108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點│
│ │ │ │3月05日起 │ │一五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彭麗玲、蔡│自民國107年0│至民國108年0│年息百分之一點│
│ │4562元│宇翔即蔡昇│8月01日起 │3月04日止 │一五 │
│ │ │宗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108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點│
│ │ │ │3月05日起 │ │一五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彭麗玲、蔡│自民國107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42292 │宇翔即蔡昇│9月02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元 │宗、蔡慶山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份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彭麗玲、蔡│自民國107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4562元│宇翔即蔡昇│9月02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 │宗 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份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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