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764號
SCDV,108,司促,1764,20190312,1

1/1頁
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764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




債 務 人 陳世旺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壹佰陸拾壹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債務人陳世旺於民國94年6月13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
  用貸款契約(如附證一),約定以GEORGE&MARY現金卡為工具
  循環使用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,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
  算說明如下:(一)本金債權:新臺幣159467元整。  (二)
  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,於繳款期限前按年
  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,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
  十計算利息。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: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
  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,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
  百分之十五。(1)利息計算: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2294元
  整。(2)延滯期間利息:自民國107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
  ,以本金新臺幣159467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。(
  三)帳務管理費用:新臺幣400元整(契約書第四條)。又按
  契約第十一條,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已喪失期限利益,
 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,且屢
  經催討,均置之不理,債權人為確保債權,爰依民事訴訟法
  第五0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以
  保權益。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
  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併此敘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 
一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 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  另行聲請。
五、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
  以外,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,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龔紀亞
 
附表
108年度司促字第1764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     │自民國107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五│
│  │159467│     │1月2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