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借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89年度,925號
TNDV,89,訴,925,2000070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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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二五號
  原   告 台灣土地銀行
 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
  訴訟代理人 甲○○
  被   告 丙○○
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壹萬肆仟柒佰叁拾叁元,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三四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九日止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事 實
甲、原告方面:
一、聲明:求為判決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,如主文所示。二、陳述略稱:被告__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,於民國██████向原告借用 新台幣︵下同︶███████元,
約定利息按█████{0017}計算,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 在六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,清償期為民國██████。 詎屆清償期後,屢向被告催討,均置之不理,本利迄未清償,為此提起本件訴訟。三、證據:提出__為證。
乙、被告方面:
被告__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一、聲明:請求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,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二、陳述略稱:
三、證據:提出__為證。
理 由
甲、程序方面:
本件被告__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列各款情形, 應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乙、得心證之理由:
一、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,已據其提出借用證乙紙為證,核屬相符,自堪信為真實。二、被告__雖辯稱:
三、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███████元, 並自民國██████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計算之利息,
並自民國██████至民國██████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 自民國██████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 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丙、假執行之宣告:




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請求宣告假執行,核無不合,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,予以准許。丁、結論:
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、第七十八條、 第八十五條第二項、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七   月   一  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
法 官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  華   民   國  八十九  年   七   月   一   日 法院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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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