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521號
SCDV,108,司促,1521,201903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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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521號
 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


債 務 人 朱明勇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叁佰壹拾伍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朱明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    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
    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2月20日止累計133,315
    元正未給付,其中125,285元為消費款;6,526元為循環
    利息;1,50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
   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
    ,(002)所示之利息。
  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   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依民
    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 
一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 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  另行聲請。
五、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
  以外,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,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玟源
 
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521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朱明勇  │自民國108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7.04% │
│  │33509 │     │2月21日   │      │計算之利息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朱明勇  │自民國108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15%計 │
│  │91776 │     │2月21日   │      │算之利息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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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