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8年度,1090號
SCDV,108,司促,1090,201903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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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1090號
債 權 人 新竹市政府

法定代理人 林智堅 


債 務 人 蔡炳良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貳仟參佰零捌元,及如附
 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
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 
一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 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 
五、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
  以外,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,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龔紀亞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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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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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請 求 金  額 │利息起算日    │年利率│ 違   約   金  │
│號│  (新台幣)  │(民國年月日)  │(%) │           │
│ │        │至清償日止    │   │          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5,148元     │..................│......│自民國107年8月16日起,│
│ │        │         │   │計收新臺幣515元之違約 │
│ │        │         │   │金。        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17,160元    │107.8.16     │ 5  │......................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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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