辦理繼承登記等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訴字,107年度,4號
SCDV,107,家訴,4,20190321,2

1/1頁
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家訴字第4號
原   告 吳黃屘 

訴訟代理人 吳宗義 

原   告 王黃汝 

訴訟代理人 王明珠 


被   告 黃月娥 

      張黃月梅

      黃月桂 

      劉曉菁 


      劉世璋 

      劉德堃 

      劉德煇 

      劉碧蓮 

      劉麗雲 

      劉麗雪 

      鄭劉碧莉

      劉翠英 


上一人
訴訟代理人 鄭巧琇 

被   告 林劉玉霞

上一人
訴訟代理人 林滿珠 

被   告 王劉玉幸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14樓之6

上一人
訴訟代理人 黃錚芩 

被   告 黃玉麟 

上一人監護人暨
訴訟代理人 黃清澤 

被   告 陳炎祥 



      林陳貞 

      陳清標 

      陳振乾 

      陳振坤 

      陳真  

兼上五人共同
代 理 人 陳雪  


被   告 陳淑   新竹縣○○市○○○○路0巷000弄00○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吳黃屘王黃汝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5日內,補正理由欄二之所述應補正事項,如逾期有任一事項未補正者,即屬起訴程式不



合法,將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繼承人有數人時,在分割遺產前,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,應一同起訴,或一同被訴,其訴始為合法;又 原告之訴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而此等規定於家事訴訟事 件準用之,家事事件法第51條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查本件被告黃國津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 號,住新竹市○區○○路000號,其並身兼被告黃月娥之訴 訟代理人)已於民國107年12月21日死亡,此有本院依職權 查調之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,其權利能力即當事人能力 於死亡同日起消滅,致使本件當事人適格之要件尚有未合, 故應由其之全體繼承人承受其財產上之一切權利、義務為本 件被告,而承受本訴,方屬合法。
二、是以本件原告吳黃屘王黃汝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:
(一)陳報被告黃國津之全體繼承人及其繼承系統表、以及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及具狀聲明其 全體繼承人承受本件訴訟。
(二)另並應查明陳明被告黃國津之全體各該繼承人中有無拋棄 繼承(請向其生前住所地法院查詢或可於司法院網站上查 詢),以及應自行檢核本件之當事人能力及當事人適格等 事項,暨應附足額之繕本,由法院送達對造,如有當事人 能力及適格有所欠缺,則將駁回起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
家事法庭法 官 林建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
書記官 林毓青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