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08年度附民字第96號
原 告 林明漢
林家上
被 告 林家明
蔡碧嬌
林書嫺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王鳳儀律師
上列被告等因 108年度訴字第20號偽造文書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
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 實
一、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。
二、被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。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;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、第502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故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,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,倘於刑事訴訟程序 終了後,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2 條第 1項之規定,以原告之訴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(最高法 院75年度台附字第59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
二、經查,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,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提起公訴後,由本院以 108年度訴字第20號案件審理,並 於民國108年2月26日11時46分許辯論終結,而原告係於上開 刑事訴訟辯論終結後之108年2月26日11時49分庭後始於本院 收發室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此有蓋上本院收文戳之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足憑。揆諸前揭說明,本件第 一審之刑事訴訟部分既已辯論終結,原告自不得於辯論終結 後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從而,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並不 合法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 回而失所依附,應併予駁回。又上開刑事案件宣判後,如經 檢察官或被告依法提起上訴,原告自得於檢察官或被告上訴 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,再行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或依其 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,附此敘明。
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
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
法 官 江宜穎
法 官 楊數盈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宜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