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刑事),訴字,108年度,66號
SCDM,108,訴,66,201903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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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   108年度訴字第66號
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彭育邦



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
檢察官提起公訴(107 年度毒偵字第2192、2505號),被告於本
院準備程序進行中,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,經本院告知簡式
審判程序意旨,並聽取公訴人、被告之意見後,經本院合議庭裁
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,復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
決,本院裁定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,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3
月11日下午4 時,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
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詠晶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胡家寧
                 通 譯 吳音億
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、犯罪事實要旨、處罰條文,及告以上訴限制、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,且諭知記載其內容:一、主 文:
彭育邦施用第一級毒品,累犯,處有期徒刑玖月;又施用第 二級毒品,累犯,處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二、犯罪事實要旨:
彭育邦於民國107 年8 月27日18時許,在新竹市東大路富美 宮內,以燒烤玻璃球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;另於107 年8 月29日11時許,在新竹市公道五路5 段路旁 其所駕駛之車上,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。嗣於107 年8 月30日5 時10分許,為警在新竹市○○路 0 段000 巷00○00號前拘獲,復經警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嗎 啡、可待因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,始悉上情。三、處罰條文: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、第2 項。
四、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,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;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;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;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;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、不受理者情形之一,及違反同條第2 項



「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;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,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為限」之 規定者外,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。
五、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,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上訴於第二審法院。本案經檢察官林李嘉提起公訴,檢察官邱宇謙到庭執行職務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
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 胡家寧
法 官 張詠晶
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
書記官 胡家寧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
施用第一級毒品者,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施用第二級毒品者,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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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