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刑事),訴字,108年度,15號
SCDM,108,訴,15,201903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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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   108年度訴字第15號
 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  被   告 潘仁杰



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
7 年度毒偵字第2146號、第2443號、第2444號)後,聲請改依協
商程序而為判決,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8 日下午4 時在本
院刑事第14法庭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:
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榮賓
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家欣
                     通 譯 黃湘羚
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、犯罪事實要旨、處罰條文、附記事項,及告以上訴限制、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,且諭知記載其內容:
一、主 文:
潘仁杰施用第一級毒品,共貳罪,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;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,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拾月。
二、犯罪事實要旨:
潘仁杰基於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之犯意,分別為下列犯行:(一)於民國107 年8 月5 日某時許,在不詳處所,以針筒注射 方式,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(下稱海洛因)1 次。 嗣為警於107 年8 月6 日下午5 時5 分許,採集其尿液送 檢驗,結果呈嗎啡、可待因陽性反應而查獲。
(二)於107 年8 月20日凌晨2 時許,在其位於新竹市○區○○ 路00巷0 號1 樓住處內,以針筒注射方式,非法施用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1 次;又於107 年8 月20日晚上某時許,上 揭竹光路住處,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方式,非法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(下稱甲基安非他命)1 次。嗣為 警於107 年8 月21日上午8 時15分許,採集其尿液送檢驗 ,結果呈可待因、嗎啡、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 應而查獲。
三、處罰條文: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、第2項。
四、附記事項:
被告前於102 年間,因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案件,經本院以



103 年度審訴字第144 號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,經 與另案定應執行刑及接續執行後,於105 年3 月21日假釋出 獄,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,嗣經撤銷假釋並執行殘刑,於10 7 年1 月2 日執行完畢。(於本案構成累犯,並於協商中經 公訴人斟酌)
五、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,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;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;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;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;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、不受理者情形之一,及違反同條第2項「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;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,以宣告 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為限」之規定者外,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。
六、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,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上訴於第二審法院。七、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偵查起訴,檢察官賴佳琪到庭執行公訴 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
書記官 陳家欣
法 官 王榮賓
以上正本係照筆錄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
書記官 陳家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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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