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96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具 保 人 簡鈺珊
受 刑 人
即 被 告 徐福誼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,聲請沒入保證金(108年度執聲沒
理字第1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簡鈺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,均沒入之。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上列具保人簡鈺珊因受刑人即被告(下稱被 告)詐欺案件,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(下同)2 萬元,出具現金保證後,將被告釋放,茲因該被告逃匿,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,聲請裁定 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(106年刑保工字第117 號)等語。
二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,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;依第118條 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,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被告 因詐欺案件,前經本院院指定保證金2萬元,由具保人簡鈺 珊繳納保證金後,已將被告具保在案。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 ,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送達執行傳 票至被告位在「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」之住所,通知到 案執行,因未獲會晤本人,而將該執行傳票寄存送達在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,復於107年11月20日及1 1月22日,送達執行傳票至被告位在「桃園市○鎮區○○街0 00○0號」及「桃園市○鎮區○○街000號12樓」之居所,亦 均因未獲會晤本人,已將該執行傳票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 受僱人所收受,惟屆期被告仍未到案執行;復經臺灣新竹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囑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司法警察 至被告上開住所及居所執行拘提,亦拘提無著;又命具保人 帶同被告到案執行,亦未見被告按時到案等情,有臺灣新竹 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、追保函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108年2月14日桃檢坤丙108執助84字第003661號函、桃園
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108年1月28日平警刑分字第10800011 25號函暨其所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執助字第8 4號拘票、拘提報告書、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、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等資料在卷可憑。且被告目前未 在監在押等情,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 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為憑,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 。揆諸首揭規定,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 利息均沒入。
三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、第119 之1 第2 項、第12 1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華澹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旎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