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718號
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冠朋(即陳冠明)
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
107年度偵字第5418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陳冠朋販賣第三級毒品,未遂,累犯,處有期徒刑貳年。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。
犯罪事實
一、陳冠朋(原名陳冠明,已於民國108年3月19日更名為陳冠朋 )基於販賣含有第三級毒品甲苯基甲胺戊酮、3,4-亞甲基雙 氧苯基乙基胺戊酮、硝甲西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犯意,於10 7年5月17日某時,以行動電話聯結網路,於wechat通訊軟體 聊天公開群組上以「刑事檢控專員」之暱稱散布販賣含有毒 品之咖啡包訊息,適經員警獲悉後喬裝購毒者,以「.」之 暱稱使用wechat通訊軟體在上開群組與其聯繫,陳冠朋即與 喬裝購毒者之員警約定以新台幣(下同)1,500元之價格, 販賣含有上揭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毒品咖啡包2包,雙方並約 定於同日晚間在新竹市○區○○路0段00號前交易,嗣喬裝 購毒者之員警於同日晚間11時33分許在上揭處所與陳冠朋見 面後,陳冠朋當場取出上揭毒品咖啡包1包交予員警查看, 員警即表明警察身分,陳冠朋未能得逞後旋駕駛車牌號碼 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逃逸,警方隨即駕車在後追捕,嗣經 警於翌日(18日)凌晨零時16分,在新竹市○○區○○○路 000號前逮捕陳冠朋,並再扣得毒品咖啡包1包,為警查悉上 情。
二、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。
理 由
壹、證據能力部分:
一、本件被告之供述,被告及其辯護人並未主張係以不正方法取 得或筆錄記載與實際所述不符合之情形而無證據能力,足認 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,均屬出於自由意識之陳述,無 何任意性之瑕疵可指,應具有證據能力。
二、至於本院下列所引用其餘非供述證據部分,被告及其辯護人 於本院均未主張排除該非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,且迄本院言
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,本院審酌前揭非供述證據之取 得過程亦無何明顯瑕疵,且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,認均有證 據能力。
貳、認定犯罪事實所依據之證據及理由:
一、訊據被告對於前揭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犯行,於歷次警偵訊 及本院準備程序、審理時均坦承不諱(見偵卷第6至10、42 至43頁,本院卷第77至82、112至122頁)。二、並有下列證據可證:
(一)書證:
1、新莊分局偵查隊偵查佐陳羿嘉、警員陳建瑜於107年5月18 日製作之職務報告1份(見偵卷第11至11頁反面)。 2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 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(見偵卷第12至15頁)。 3、自願受搜索同意書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 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(見偵卷第 16至20頁)。
4、新莊分局偵查隊(網路巡查)對話譯文一覽表(即wechat 對話譯文)1紙(見偵卷第24頁)。
5、警方蒐證照片9張(見偵卷第25至26頁反面)。 6、扣案物品及行動電話wechat畫面翻拍照片9張(見偵卷第 27至28頁)。
7、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7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 品成分鑑定書1份(見偵卷第58頁,詳如附表所示)。 8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1月16日刑鑑字第 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(見本院卷第89至90頁,詳如附 表所示)。
(二)物證:
扣案含有第三級毒品之毒品咖啡包2包(如附表所示,扣 押物品清單:107年度院安保管字第170號,見本院卷第15 頁)。
參、論罪科刑:
一、論罪:
核被告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、第6項之 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。
二、加重事由:
被告前於104年間,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,經本 院以104年度竹交簡字第4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, 並於104年11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;又於106年間,因妨 害兵役案件,經本院以106年度竹簡字第350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3月確定,於107年1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,有其
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,其於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,為累犯。 查被告前已有2次構成累犯之刑事前案紀錄,且第2次甫於10 7年1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,本應警惕其自己行為,竟旋 於107年5月17日,以網路公開散布訊息之方式為販賣第三級 毒品犯行而不遂,再故意犯如此危害社會治安之重罪,且此 等重罪亦非一般人日常生活一時失慮易於誤蹈法網之犯罪類 型,本院認本件酌予加重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,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,加重其刑。
三、減輕事由:
(一)被告於偵查中及審判中均自白此部分犯行,爰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,減輕其刑。
(二)被告雖已著手販賣第三級毒品,惟因喬裝買家之員警無購 買毒品之真意,故未能完成交易,其犯罪尚屬未遂,為未 遂犯,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之刑度減輕其 刑。
(三)被告就此部分犯行同有上揭加重減輕事由,爰依法先加後 遞減之。
四、爰審酌被告有前揭構成累犯之刑事前案紀錄,已如前述。其 隨意以網際網路聊天軟體散布訊息之方式販賣含有第三級毒 品之毒品咖啡包,助長施用毒品惡習,並足以使施用者導致 精神障礙與性格異常,甚至造成人民生命健康受損之成癮性 及危險性,其不僅戕害國人身體健康,且有危害社會安全之 虞,所生危害非輕,倖因員警發現主動追緝而未能得逞,衡 酌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方式係以網路向不特定人散布訊息 影響層面廣大,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,及審酌 其遭查獲之毒品咖啡包數量,及其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,曾 從事人力、食材業工作,月薪2萬5000元至3萬元,與母親同 住、未婚無子之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。
五、沒收:
(一)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咖啡包,均屬違禁物,扣除已經驗 罄滅失之部分外,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 沒收。
(二)未扣案之被告所持用以供聯絡本案犯行所用之行動電話, 雖據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已經將該「工作機」交還給暱稱為 「專打線民」之朋友,然依卷內證據不僅無從得知該行動 電話之廠牌、搭配之門號,且該行動電話現是否尚存、是 否有可能係與被告之販賣毒品犯行有關之人以其他非法方 式(例如竊盜、侵占、故買或收受贓物)取得均無從得知
,就該行動電話爰不予宣告沒收。
(三)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,已經被告於偵查、本院審理時供稱 與本案交易毒品犯行無涉,復查無證據足認被告確有持該 行動電話為本案犯行,爰不予宣告沒收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本案經檢察官陳韻中提起公訴,經檢察官陳中順到庭執行職務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
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伊君
法 官 潘韋廷
法 官 林哲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。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
書記官 曾柏方
附 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、第6項
製造、運輸、販賣第三級毒品者,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附 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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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扣 案 物 │ 鑑 定 結 果 │
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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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毒品咖啡包2包 │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7月26日北榮毒鑑字│
│ │ │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。(見 │
│ │ │偵卷第58頁) │
│ │ │鑑驗結果: │
│ │ │ 檢體編號:C0000000 │
│ │ │ 檢體外觀:紅色小丑圖案黑色包裝 │
│ │ │ 袋咖啡包2包(編號1,2) │
│ │ │ 毛重:26.9643公克(含2個包裝袋及2張│
│ │ │ 標籤重) │
│ │ │ 淨重:24.2148公克 │
│ │ │ 取樣量:0.2850公克 │
│ │ │ 驗餘量:23.9298公克 │
│ │ │ 結果判定:檢出成分①甲苯基甲胺戊酮 │
│ │ │ (Methylpentedro ne、MPD)│
│ │ │ 、②3,4-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│
│ │ │ 胺戊酮(N-Ethylpentylone │
│ │ │ )、③咖啡因(Caffe ine)│
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①②均屬第三級毒品 │
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1月16日刑│
│ │ │鑑字第1080000705號鑑定書1份。(見本 │
│ │ │院卷第89至90頁) │
│ │ │鑑定結果: │
│ │ │ 一、送驗證物:毒品咖啡包2包,其上 │
│ │ │ 已分別編號1及2,本局不另予以編│
│ │ │ 號。 │
│ │ │ 二、編號1及2:經檢視原均為黑/紅色 │
│ │ │ 包裝,均已取出置入夾鏈袋中,外│
│ │ │ 觀型態均相似。 │
│ │ │ (一)驗前總毛重25.41公克(包裝總 │
│ │ │ 重約1.16公克),驗前總淨重約│
│ │ │ 24.25公克。 │
│ │ │ (二)隨機抽取編號2鑑定:經檢視內 │
│ │ │ 含褐色粉末。 │
│ │ │ 1、淨重13.89公克,取0.46公克 │
│ │ │ 鑑定用罄,餘13.43公克。 │
│ │ │ 2、檢出第三級毒品「甲苯基甲胺戊│
│ │ │ 酮」(Methylpente dr one、 │
│ │ │ MPD)、微量第三級毒品「硝甲 │
│ │ │ 西泮」(硝甲氮平)(Nimetazep│
│ │ │ am)及「3,4-亞甲基雙氧苯基乙│
│ │ │ 基胺戊酮」(N-Ethyl-pentylon│
│ │ │ e)等成分。 │
│ │ │ (備考一) │
│ │ │ 3、另檢出非毒品成分: │
│ │ │ Caffeine及Theobromine等。( │
│ │ │ 備考二) │
│ │ │ 4、測得甲苯基甲胺戊酮純度約1% │
│ │ │ 。 │
│ │ │ (三)依據抽測純度值,推估編號1及│
│ │ │ 2均含甲苯基甲胺戊酮之驗前總│
│ │ │ 純質淨重約0.24公克。(備考 │
│ │ │ 三) │
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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