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4號
107年度易字第266號
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賴匯寬
選任辯護人 楊惠琪律師
被 告 張國權
林祺龍
柯鳴駒
孔致德
莊文淵
徐聖傑
陳蔡榮
蕭清章
張萬吉
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6 年度偵字
第1329號)及追加起訴(107 年度偵緝字第126 號)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再開辯論,並定民國一○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審理。
理 由
一、按辯論終結後,遇有必要情形,法院得命再開辯論。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案於辯論終結後,認尚有應行調查事項之必要,爰 命再開辯論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
書記官 鍾佩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