詐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(刑事),易字,107年度,266號
SCDM,107,易,266,201903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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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訴字第154號
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易字第266號
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賴匯寬


選任辯護人 楊惠琪律師
被   告 張國權


      林祺龍


      柯鳴駒


      孔致德


      莊文淵


      徐聖傑


      陳蔡榮


      蕭清章




      張萬吉


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6 年度偵字
第1329號)及追加起訴(107 年度偵緝字第126 號)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



本件再開辯論,並定民國一○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審理。
理 由
一、按辯論終結後,遇有必要情形,法院得命再開辯論。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案於辯論終結後,認尚有應行調查事項之必要,爰 命再開辯論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
書記官 鍾佩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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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