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裁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行政),交字,108年度,118號
PCDA,108,交,118,201903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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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108年度交字第118號
原   告 蕭永隆

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,不服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
民國108年1月19日新北裁催字第48-000000000號裁決,提起行政
訴訟,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,交通裁決事件
應徵第1審起訴裁判費新臺幣300元,未據原告繳納,致有程式上
之欠缺。 是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正繳納上開第
1審起訴裁判費新臺幣300元,逾期如未補正繳納,即駁回本件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3  日
        行政訴訟庭   法 官 楊志勇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芷廷
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3   月  14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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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