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行政),簡字,107年度,125號
PCDA,107,簡,125,2019030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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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107年度簡字第125號
上訴人即原告 古雍正


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間債務人異
議之訴事件,對於民國108 年1 月31日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125
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,依行政訴訟法第98
條之2 第1 項規定,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,加徵裁判費二分
之一,合計新臺幣3,0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
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6   日
       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鴻清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姿靜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6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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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