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08年度,63號
PCDV,108,除,63,201903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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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8年度除字第63號
聲 請 人 明宜食品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余錦雄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12號公示催告在案。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2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瑞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
書記官 曾怡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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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8年度除字第63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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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 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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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有限責任新│聯邦銀行樹│104年9月23日│20,305元 │4129524 │ │
│ │北市樹林高│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級中學員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消費合作社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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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明宜食品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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