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消費借貸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8年度,25號
PCDV,108,重訴,25,201903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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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8年度重訴字第25號
原  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
訴訟代理人 林書玄 
被   告 儀測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蔡文良 

被   告 莊理榮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
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向原告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10,934,726元,及自 如附表所示之逾欠日期起至清償日止,按附表利率計算標準 所計付之利息及違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被告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同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及上開規定,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主張:
(一)被告儀測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邀同被告蔡文良莊理榮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,借款額度為新臺幣(下同)1, 500 萬元,目前授信餘額為10,934,726元,其各筆借款期 間、金額如附表所示。詎被告儀測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自106 年1 月2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金,迭經催討無效, 仍有上所示之金額尚未清償,依授信約定契約書暨保證書 第7 條第1 項第1 款之約定,被告等人依法自應連帶清償 如附表所示之本金、利息、違約金之債務。為此,依民法 消費借貸規定及連帶保證相關法理,狀請判決如訴之聲明 。
(二)聲明:如主文所示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 任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經查,原告所主張前揭事實,業據其提出授信綜合額度契約 書、授信約定書暨保證書、借款契據變更契約書、授信餘額



明細表等件為證,核與原告所述相符。而被告等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通知,然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,復未提出書 狀以資抗辯,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
四、從而,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、利息、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 予准許。
五、結論: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因此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
書記官 涂菀君
附表:
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借款額度 │借款金額 │借款期間 │尚欠金額 │利率 │逾欠日期 │違約金起算│違約金 │
│號│(新臺幣) │(新臺幣) 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(起息日) │日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15,000,000│5,250,000 │105 年10月21日│3,838,193 │2.69%│106 年1 月│106 年2 月│逾期六個月│
│ │元 │元 │ 至 │元 │ │21日 │22日 │內按約定利│
│ │ │ │107 年1 月27日│ │ │ │ │率10%,逾│
├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期超過六個│
│2 │ │9,750,000 │ │7,096,533 │ │ │ │月部分,按│
│ │ │元 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約定利率20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%計付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合│15,000,000│15,000,000│ │10,934,726│ │ │ │ │
│計│元 │元 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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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儀測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