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8年度,731號
PCDV,108,訴,731,201903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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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731號
原   告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建造 
被   告 亞曼妮有限公司


兼 上一 人
法定代理人 邱謙智 
○           ○0號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7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108年3月6日送達 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以駁回。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世貴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
書記官 連思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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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亞曼妮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