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86號
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
訴訟代理人 林念華
被 告 翁月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本於借貸契約關係提起本訴,依所提出放款借據2紙( 第19條、第17條)均約定因本契約涉訟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 法院管轄,依民事訴訟第24條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台北地 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信滿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
書記官 傅淑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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