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理事會決議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8年度,583號
PCDV,108,訴,583,201903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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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583號
原   告 張建雄 

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律師
被   告 台日美術協會

法定代理人 林吉裕 
 
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理事會決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,補正起訴狀上「訴訟標的」記載之欠缺,逾期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㈠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㈢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「訴訟標的」(即提起 本件訴訟之請求權基礎(法律上依據)),原告起訴程式,顯 有欠缺,於法不合,應定期間命其補正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信滿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
書記官 傅淑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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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