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8年度,505號
PCDV,108,訴,505,201903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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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訴字第505號
原   告 魏德義
被   告 次世代照明股份有限公司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次世代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係設於新竹 市○區○○路0000巷00號,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 服務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 項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瑞東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
書記官 曾怡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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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次世代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