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02號
原 告 朱立鈞
上列原告與被告程明輝間請求轉讓權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私立哥倫布文理短
期補習班(下稱系爭補習班)權利移轉予原告所有,則訴訟標的之
價額應斟酌因該補習班辦理權利移轉原告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定
之。次查,原告陳明係由其出資新臺幣 300萬元購買系爭補習班
,惟該補習班目前實際資產若干則屬未明,亦未據原告陳明,是
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
,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壹佰陸拾伍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
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
書記官 蔡叔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