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8年度,469號
PCDV,108,補,469,201903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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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469號
原    告 孫應平 
訴 訟 代理人 劉衡慶律師
       陳宏銘律師
被   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板橋中勝分公司

兼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

被   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

法 定 代理人 葉榮廷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552,524 元,應徵收第一
審裁判費26,34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陳翠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連思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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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板橋中勝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