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69號
原 告 孫應平
訴 訟 代理人 劉衡慶律師
陳宏銘律師
被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板橋中勝分公司
兼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
被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
法 定 代理人 葉榮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552,524 元,應徵收第一
審裁判費26,34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
書記官 連思斐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