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8年度,461號
PCDV,108,補,461,201903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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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461號
原   告 趙清旺 
被   告 李通哲 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37,02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新臺幣6,9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劉以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忠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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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