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8年度,451號
PCDV,108,補,451,201903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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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451號
原   告 李忠憲 

被   告 陳友益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897,118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9,8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
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楊千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德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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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