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消費借貸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8年度,445號
PCDV,108,補,445,201903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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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445號
原   告 黃柳青即黃依柔


被   告 陳泉華 

一、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,曾聲請對被告陳泉華發支付命
  令(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33785 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
 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
 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
  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31 萬3,106 元
   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4,068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   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萬3,568元。
(二)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(包括證據)之準備書
   狀一件,並應將繕本(包括所附證據)自行送交被告,並
   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王婉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鄔琬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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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