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40號
原 告 智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智欽
訴訟代理人 林承毅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晶慧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
3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
書記官 蔡叔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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