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8年度,440號
PCDV,108,補,440,201903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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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440號
原   告 智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智欽 
訴訟代理人 林承毅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晶慧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
3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古秋菊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叔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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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智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晶慧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電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