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配紅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8年度,408號
PCDV,108,補,408,201903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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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408號
原   告 莊富勝
被   告 三拹建築開發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亦妘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紅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000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為27萬6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命
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瑞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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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三拹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