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8年度,389號
PCDV,108,補,389,201903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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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389號
原   告 李安騏


被   告 曹育瀞

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
  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
 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
  補正下列事項。
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萬元,應繳裁判費
   5,4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
   4,900 元。
 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
二、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2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敏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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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