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8年度,380號
PCDV,108,補,380,201903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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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380號
原   告 謝維君 

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裕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
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依其訴之聲明所
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0萬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,應向本院補繳3萬700元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張兆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湘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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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