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80號
原 告 謝維君
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裕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
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依其訴之聲明所
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0萬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,應向本院補繳3萬700元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
書記官 陳湘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