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48號
原 告 大順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郁婷
被 告 李義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92 萬8,000 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6 萬9,607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補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
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
書記官 黃伊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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