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8年度,348號
PCDV,108,補,348,201903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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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348號
原   告 大順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郁婷
被   告 李義德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92 萬8,000 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6 萬9,607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補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 3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
得抗告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 3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伊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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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順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