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消費借貸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8年度,313號
PCDV,108,補,313,201903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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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13號
原  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
被   告 翁月雲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且起訴狀上缺漏原告之簽名或蓋章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1,799,072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,820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及於起訴狀補簽名或蓋章,逾期未補正
,即駁回其訴。此外,原告起訴狀未附上其於本件委任訴訟代理
林念華之委任狀,故本件補費裁定暫未列林念華為本件原告訴
訟代理人,倘原告仍有委任林念華為本件訴訟代理人之意思,請
儘速補正該委任狀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謝宜雯
(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
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
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)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;
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珮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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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