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99號
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訴訟代理人 徐瑞甫
上列原告與被告唐翊倫、唐建國、張德蘭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56萬9,478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,17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
書記官 盧佳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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