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8年度,299號
PCDV,108,補,299,20190314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299號
原  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
訴訟代理人 徐瑞甫 
上列原告與被告唐翊倫唐建國張德蘭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56萬9,478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,17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盧佳莉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