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土地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8年度,288號
PCDV,108,補,288,201903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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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補字第288號
原   告 呂正信 
訴訟代理人 陳筱屏律師
被   告 楊富樹 
      林漢國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
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
益為準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又以一訴
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、第2 項、第77條之2 分別定有明
文。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房屋
及土地,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
最新鄰近土地交易價格,系爭土地附近最近一年之交易價格每坪
約為新臺幣(下同)22萬元,換算每平方公尺為6 萬6550元(計
算式:220000元/ 坪÷3.30579 =66550 元/ ㎡,元以下四捨五
入),系爭土地交易價格為1 億9346萬0850元【計算式:66550
元/ ㎡×2907(203+21+1634+109+6+895+39)㎡=000000000 元
;復依原告陳報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161 萬9100元,則聲明第一
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 億9507萬9950元【計算式:
000000000+0000000=000000000 】。聲明第三項係請求積欠租金
,該部分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67 萬3333元。而聲明第四項及
第五項係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,揆諸前開說明,
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,不併算其價額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
核定為1 億9775萬3283元(計算式:000000000+0000000=000000
000 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4 萬475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陳翠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整
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連思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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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